福建福州的沈女士在保险业务员的鼓动下投保了重疾险和终身寿险,投保时保险业务并未就有关问题对沈女士作出询问,之后沈女士一直如约的缴纳了保费,一年后沈女士因患盆腔炎入院治疗,因购买的重疾险里包含盆腔炎,故保险报销了相关医疗费用;两年后,沈女士再次住院,却被诊断为肺癌,不久就病逝了。
沈女士家属拿着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不赔,称被保险人之前患阴道炎住院记录未如实告知,属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故不予理赔。家属索赔无果前往咨询律师。
律师分析认为,首先保险业务员在办理该项保险业务时,仅是让投保人过目,这代替不了法定应尽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尤其对投保人的身体健康条件,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说明和询问,投保人亦必须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并且保险公司的说明和询问义务应先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在保险公司没有询问的情况下,投保人没有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且保险合同属格式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合同条款负有提示和说明义务,特别对一些免责条款,必须进行提示和说明,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其次在被保险人确诊肺癌之前,被保险人因盆腔炎入院治疗,并向保险公司索赔都成功理赔,但是最后一次住院确诊肺癌却索赔失败。那我们是否可以认为,保险公司之前已经做过理赔调查,对投保前的住院是知情,并且认为这次住院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并不构成不如实告知行为,否则怎么可能正常理赔呢?
在律师帮助下沈女士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成功获得理赔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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