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有三种法人形式: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和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如我国的工会。一种意见认为,职工持股会就属工会性质的社团法人。但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要维持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这种维护不是让我国企业目前办补充养老保险,没有强制规定,企业对经办机构的选择也是自愿的。我们从实际情况中了解到,企业大多是交给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或者总工会,它们将基金积累起来,用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养老保险基金与企业自身的发展没有多少关系。
融资来源解决改革中的册问题会用职工的钱去从事功利性的活动,尤其是不能从事股票这类风险投资。因此,职工持股会作为类似工会性质的社团法人,并不合适。企业法人,如上述案例二中的某某企业管理公司。企业法人要受到《公司法》的约束。《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像某某企管公司,购买浦东某某股权的资产已远远超过其净资产的50%。持股会章程明确规定,持股会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股份,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其他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某某企管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应该遵守《公司法》的规定,这显然与持股会的章程是矛盾的。
因此,我们认为,法律上应给予职工持股会以明确的法律地位。上市公司的职工持股会应该是像基金会形式的法人,其筹集资金用于特定范围内的投资,一切重大事宜均由最高权力机构基金人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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