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力资源和医疗和科拟订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标准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拟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准入资格标准及年度审查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和实施市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管理及费用结算办法;拟定市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公务员医疗保险补助办法,负责市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协助市老干局做好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工作。
拟订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工伤预防和康复政策;落实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储备)金政策和分配计划;组织拟定工伤医疗的范围及支付标准;负责市直用人单位职工工伤的认定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市工伤康复中心工作。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1、办理程序:2、办理条件: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下列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3、需提交的资料、证件:(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两份;(2)执业许可证副本;(3)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4)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5)科室设置及病床数;(6)医疗机构负责人(法人代表)、分管医疗保险的负责人以及科室负责人名单,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人数,本单位全体医师的花名册及签名字样;(7)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8)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9)由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4、收费标准及依据:不需收费。
5、工作时限: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对符合规定,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条件下,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6、法律依据:原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
7、承办单位:医疗和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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