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今日起,《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在全省范围内正式施行。最大的亮点就是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此外,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的,将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今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改变了原来职工“先垫支后报销”的传统做法。
包括个体工商户雇工在内全享受
,新版《规定》相对于老版,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与1999年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相比,老版1999年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新版《规定》则将覆盖范围扩大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也就是说,今后无论你在哪个单位工作,都可以享受相同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男职工也可享10天生育津贴
原政策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时,可以享受生育津贴。新《规定》明确,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休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其中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并对难产、生育多胞胎、流产、引产等各种不同情况享受生育津贴的期限作出规定,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职工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享受2-98天的生育津贴。
另外,新版《规定》还明确,凡符合《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晚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也就是说,晚育女职工可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同时,新增规定,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可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低于工资标准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如何计算和发放?据了解,根据新规定,生育津贴按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此外,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的,将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规定》明确,职工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的生育医疗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直接结算,不再“先垫支后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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