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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社会保险局关于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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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根据《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201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宜人社办发〔2012〕161号)和《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根据《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201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宜人社办发〔2012〕161号)和《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宜人社函〔2014〕266号)精神,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已经确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5年度缴费标准(一)在校学生和未在校18周岁以下人员缴费标准在校大、中、小学生和未在校18周岁以下人员个人年缴费标准30元。
(二)18周岁及以上人员(普通人员)缴费标准18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年缴费标准160元。
(三)特殊人员缴费标准18周岁及以上享受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年缴费标准104元。
(四)不缴费人员1.低保家庭中的在校学生,低保家庭中未在校的18周岁以下人员。2.重度残疾的在校学生,未在校的18周岁以下重度残疾人员。3.“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抚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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