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辽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2013年度住房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市调整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最高的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通辽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3190元的三倍,即9570元;
最低的不得低于《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标准,即科尔沁区、霍林郭勒市1100元/月,开鲁县、扎鲁特旗1000元/月,科尔沁左翼后旗、科尔沁左翼中旗、库伦旗、奈曼旗900元/月。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原则上不高于12%,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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