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底,家住秦淮的周先生家里添置了第二辆新车,方便爱人接送小孩上、放学。新车上好临牌、办好保险后,夫妻俩高高兴兴地将新车开回了家。当晚,周先生看外面车不多,就决定带刚拿到驾照的妻子出去练练车。妻子在倒车出库的时候,由于操作不熟练,将油门错当刹车,一下就撞上了停在旁边家里的另一辆车。造成新车左后大灯毁损、保险杠移位,旧车的右后侧车门凹陷。夫妻俩当时就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报了事故。第二天一早,夫妻俩来到保险公司的快速处理中心办理理赔。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却告知周先生,由于两辆车同在周先生名下,所以这种“自家车”撞“自家车”的事故,保险公司只能就负全责的新车损失部分进行理赔,而无责的旧车的损失则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同一个事故造成的两辆车的损失,为什么部分能赔,部分不能赔?周先生认为,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第三者”(即旧车)的损失进行赔付。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了秦淮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旧车的损失。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表示: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该起事故中的旧车,就属于被保险人的财物损失,不属于“第三者”的范围。法院经审理之后认为,同一人名下在同一公司保险的车辆相互之间发生了事故,此时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应当是相对而言的,本案中,是新车作为被保险车辆,周先生作为被保险人,而此时旧车相对而言,成了受损害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对于旧车的损失应当依据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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