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驾驶自己的货车,因坡陡车辆缺乏牵引力,在停车垫轮胎时,不慎被溜滑的货车当场压死。 因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悲痛之余,车主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岂料却遭遇保险公司拒赔。诉至法院,法院竟然判决保险公司拒赔有理,驳回车主家属所有的诉讼赔偿请求。 【案情介绍】 2007年3月9日,张某(车主)驾驶其实际出资购买的货车装运瓷土至某地,途经某路段,因坡陡货车缺乏牵引力,张某停车搬石块垫轮胎时,由于车辆向后溜滑,张某被自己的货车当场压死,货车翻至山谷。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6万及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万。 事故发生后,死者张某家属韩某(化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之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员不属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对象,所以保险公司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韩某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无效,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及登记车主某运输队(以下简称“运输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保险金5万元、商业三者险保险金16万,运输队赔偿3万元,总计人民币24万元。 【案件结论】 法院认为: 2007年3月9日,张某出钱,被告运输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两份保险合同有效。 1、关于交强险的赔偿 交强险是法定强制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保险。”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受害人并不包括事故车上的司机。 因为张某是标的车辆货车的合法驾驶员,故原告以张某的死亡为由向第三人提出索赔交强险5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 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险,由投保人自行决定是否投保,但该险种的性质是交强险的延伸和补充。根据第三人(运输队)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及第五条第二项“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等规定,被保险车辆的司机死亡不属于赔偿的范围。 同样,张某是标的车辆货车的合法驾驶员,因此,原告要求第三人赔偿第三者责任险16万元,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韩某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名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实为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 1、何谓交强险的“受害人”?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交强险的受害人并不包括“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同时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可见,交强险并非保障交通事故中所有的受害人。 另外,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由此得出,交强险的受害人至少排除三类人员,即:“本车人员”、“投保人”、“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车驾驶人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强制性规定。 法院认定张某为本车合法驾驶员,而非交强险的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 2、何谓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第五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