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过户给了亲哥哥,原买车人侄子却安全驾驶此车逆向行驶出了车祸事故,那赔偿该怎样区划呢?近日,黄岛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本案,裁定由被告驾驶员孙某与具体买车人孙某某在交强险额度范畴内赔偿上诉人丁某等四人122000元,超出交强险的一部分由被告孙某赔偿丁某等四人17余万元。 孙某是胶州市洋河镇人,因家庭问题,孙某将自身户下的普通货车出让给了亲哥哥孙某某。2013年3月25日8时30分许,孙某安全驾驶此车沿黄岛海南街由东向西行车时,因逆向行驶产生车祸事故,导致车子毁坏,丁某等四人负伤。在交警队讯问笔录中 ,孙某称,“我安全驾驶车子,备案买车人就是我亲哥哥孙某某,但此车具体是我自己的。”该安全事故经交管部门当场勘测及证据调查,评定孙某系违反规定逆向行驶,负安全事故所有义务,别人不辜负事故责任划分。 过后丁某等就被害赔偿纠纷案件向黄岛人民检察院提到起诉。在诉讼书中 ,丁某等认为,因被告孙某安全驾驶的车子备案买车人为孙某某,且此车未投保交强险,因而被告孙某与孙某某解决丁某等的财产损失担负连同赔偿义务。丁某等因伤伤残等导致医疗费用、残废赔偿金、被法定监护人生活费用等损害总共32余万元,应由被告孙某与孙某某连同赔偿。被告孙某与孙某某则认为肇事车系被告孙某全部,被告孙某某仅仅备案买车人,并递交了居委会证明一份。 承担案件审理本案的陶军法官表明,参考有关要求“未依规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产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危害,被告方要求投保扣缴义务人在交强险义务额度范畴内给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适用。投保扣缴义务人和侵权人并不是同一人,被告方要求投保扣缴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义务额度范畴内担负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适用。”融合此案,被告孙某与孙某某递交的直接证据不能证实其认为。因肇事车未投保交强险,丁某等四上诉人认为由两被告在交强险额度范畴内担负连同赔偿义务的认为合乎法律法规。对超出交强险额度一部分的上诉人损害,丁某等上诉人虽认为应由两被告担负连同赔偿义务,但未提交直接证据证实其认为,故应由侵权人即孙某某担负赔偿义务。 最后黄岛人民检察院裁定由被告孙某与孙某某在交强险额度范畴内赔偿122000元,超出交强险的一部分由被告孙某赔偿丁某等四人17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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