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了旅游公司的服务,吴女士却一直拖欠旅游服务费达二年之久,无奈之下,安徽舒城县某旅游分公司只好起诉维权。2015年9月底,这起旅游服务合同纠纷经舒城县人民法院法官居中调解,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分期给付的调解意见,该案获得圆满解决。
原告舒城某旅游公司于2013年七、八、九三个月其间,应被告吴女士要求,共三次组织旅游团队,为被告提供旅游服务,被告分别欠原告服务费66000余元、39000余元、77000余元,共计18万余元,后原告一直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未支付服务费,2015年7月份,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吴女士立即支付所欠旅游服务费及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庭审中,被告吴女士表示因外面的欠款太多,现因经济困难,希望法官能够给时间缓和,能够进行协调,分期归还原告欠款。通过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原告也表示愿意谅解,同意被告分期还款的意见,经过协商,双方确定了分期还款的时间,自愿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吴女士于调解协议达成之日起二年内给付原告舒城某旅游分公司服务费18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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