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赔偿问题,车主王把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王的车辆是上过保险的,投保时间是在2015年年初,车辆投有交强险、商业险等多种险种。
王认为保险公司应在各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发生事故时,王的车辆并未进行年检,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庭查明,王车辆的检验有效期到2015年1月20日止,之后并未年审。但从保单上的保险期间可以看出,原被告达成保险合同之时,被告应知晓原告的车辆未经过年审检验。
在此情形下,被告仍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应推定视为被告接受原告车辆的车辆状况并同意投保。根据这一点,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的保险合同真实有效,被告应当在原告投保的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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