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仲裁。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关做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仲裁是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重要方法,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统一的仲裁法。仲裁以自愿为基本原则,以仲裁协议为基础。只有双方当事人订立有仲裁协议时,才可以将双方的争议提交仲裁,一旦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方式,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国内保险合同纠纷的仲裁机关为仲裁委员会,涉外保险合同纠纷,可以提交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下设的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采取裁终制度,仲裁机关做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就合同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生效的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一方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其执行。
4)诉讼。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争议,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予以解决。法院处理保险合同争议,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使争议得以及时、准确地解决。这对于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制观念,保障社会经济秩序,都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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