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一时省钱省事,结果给自己带来了更大的麻烦和损失。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今年2月26日。当天上午11时许,柯驾驶一辆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阳曲县314线129公里处时,与相向而行的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人杨被送至医院,经鉴定,杨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现实的情况是,柯的驾照与所驾车型不符。于是,交警部门认定柯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无责任。根据相关法规,机动车车主应为车辆购买交强险。而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则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货车的车主靳,并没有给自己的车购买交强险。由于没能达成赔偿协议,杨将司机柯及车主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6万余元。
法院认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车主靳未投保交强险,是导致杨不能得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的主要原因。最终,法院判令车主、肇事司机连带赔偿受害人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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