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9〕20号《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市具体情况,现将北京市执行《失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执行时间:2000年5月1日起执行,原《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2、请各单位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调帐事宜的说明》的要求,做好新旧帐务衔接工作。
3、请各单位按照《失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表》(附件2)的要求,统一设置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并编制(附件3)。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财政局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调帐事宜的说明一、调帐原则(一)2000年5月1日前发生的会计业务,按原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
2000年5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5月1日以前的会计业务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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