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马鞍山博望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对轿车承保的某在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陈某予以全额赔偿。2011年3月23日,陶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314省道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两博大道与南环路交叉处与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陶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伤等。出院后陈某出现精神分裂症,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系脑外伤所致中度精神障碍,2011年3月23日交通事故与该病有因果关系;颅脑外伤致精神障碍属伤残捌级。肇事车辆在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后双方协商不成,陈某将陶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3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驾驶轿车与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受伤,且陈某受伤导致的精神分裂症与本起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陶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陶某依法应对陈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该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3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依法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损失33万余元,因未超出保险限额,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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