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30天内,单位或其亲属应到社保局办理申领死亡待遇的手续。
一、所需资料
(一)《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
(二)死亡证明书、火葬证明。
(三)有供养直系亲属的,需提供所供养直系亲属的劳保登记卡、居委或派出所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供养直系亲属是在校学生的还需提供在校证明。
(四)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并在1998年7月1日后退休的,还需提供原退休时审批的《潮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
二、申领程序
(一)待遇核发科(股)工作人员接到申请死亡待遇资料后,将当场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所附资料是否完整,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答复,受理的给予《受理回执》;
(二)受理后,对于不符合享受死亡待遇条件的,待遇核发科(股)将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符合享受死亡待遇条件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对死亡待遇进行核定。
(三)单位按《受理回执》上所约定的时间,到待遇核发科(股)取回《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如果是20日前办妥手续的,单位于当月20日之前到待遇核发科(股)办理增加死亡待遇手续;如果是20日后办妥手续的,单位于次月20日之前到待遇核发科(股)办理增加死亡待遇手续)。
(四)申请现付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时在《申报表》上注明现付;
2、持待遇核发科(股)出具的待遇核定单和身份证原件(如果是代领,还需出示委托书和代领人身份证);到计划财务科(股)打印《一次性待遇现付通知单》;
3、持《一次性待遇现付通知单》到银行领取现金。
三、其它事项
(一)办理待遇核定的日期为每月1-20日;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单位应在15日内为其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和待遇申领手续。暂时无法提供《死亡证明》等资料,应先书面报请待遇核发科(股)办理暂停支付养老待遇,待资料齐全后再申请死亡待遇。因没有及时报告而造成多领养老金的,社保局将从其死亡待遇中扣回已经领取的养老金。延迟3个月以上才上报,除了追回多发的养老金外,还将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加机关养老保险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死亡遗属生活补助费按月发放,供养对象条件发生变化的,单位应当及时报告。
(四)单位或申请人如果对计发的死亡待遇有疑问,应及时与待遇核发科(股)核对,确实有误的,应申请重核。经待遇核发科(股)解释后仍对待遇核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到综合调研科(股)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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