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许多车主购买新车时,他们通常做的第一件事情是购买包括各种交通和商业风险的汽车保险。但是,车主的朋友可能并不知道,汽车保险的格式条款存在强烈的反差,即强制交通保险立即生效,商业保险第二天生效,这意味着保险和有效保险之间存在时滞日期。所以,如果在真空时期发生事故,谁来付账?
车辆号上标明车架号和发动机号。这些数字可以确定车辆的唯一性。因此,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购买车辆发票、车主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立即办理包括交通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在内的相关汽车保险业务。然而微妙的是,在新购车辆投保中,保险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存在次日生效的习惯做法,直到2009年才开始发生了少许的改变。
遗憾的是,保监会发出的通知仅限于交通保险。目前,商用车保险第二天仍然有效。对于新的机动车投保申请人,仍存在真空期。事实上,第二天不是业主的意图。
除了商业险保单次日生效外,当前针对新车的盗抢险,同样存在未上牌不生效的格式条款。目前,一些保险公司会在保单中特别注明,盗抢险需上牌并完成保单批改后才生效。
保险合同的真空期,即交纳保费的时刻并非就是合同生效的时刻。因此,保险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履行相应告知义务,经双方协商确认后,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拒赔。作为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除必须在保险单上注明让投保人充分注意外,还应当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方式向投保人解释,让投保人能够明白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这一告知义务属于保险公司应该履行的积极合同义务,不予履行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目前,除强制交通保险外,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他商业保险责任的起算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建议业主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谨慎,并明确保险合同日期、生效日期和索赔解决日期不能同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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