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买了一辆二手车,并办理了保险业务,商定的车辆损失保险金额是20000元。出乎意料的是,司机和他的车与另一辆车相撞,当场死亡。王某向L保险公司申请了13332元的损失。但保险公司声称,他们只能赔偿一半的批准损失,也就是说,超过6000元。王某花两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面包车,并在L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业务,约定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两万元。8个月后,王某的驾驶员叶见驾车和另一辆车相撞,面包车报废,叶当场死亡。王某向L保险公司申请车损赔付13332元。但保险公司却称王某没有按照面包车的新车购价4万元投保,最多只赔付车损的一半。法院法官称,因二手车保险赔付业务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这是全省第一案。
2005年2月,王某花了20000元买了一辆二手货车,车牌是四川省AS8993,然后去L保险公司投保。这辆货车是由司机驾驶的。保险期限为2005年4月29日零时至2006年4月28日24:00。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0000元。
根据规定,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具体方式有三种:第一,根据下列各项的购买价格:新车;第二,根据保险时的实际价值;第三,通过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协商。显然,王某选择的是第二种方式,即车辆在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王某认为,他对面包车进行了足额投保,如果车辆被损毁,L保险公司将会按照保险合同在两万元车损保险金额内进行赔付。
2005年10月2日下午,面包车行至公路某公司外时,因该路段右侧被建筑公司违法占道堆放沙石并在路上施工作业,且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志,叶见为避让沙石和施工的工人,只好开到路左侧,与陈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叶见当场死亡,面包车基本报废。当年11月2日,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见的违法行为过错较大,负主要责任。
就在交通事故发生后,L保险公司为王某的面包车核定损失12287元、施救费300元、货车修理费745元,共计13332元。按照当初的保险合同,王某向L保险公司申请赔付13332元。但是,L保险公司却称王某的面包车新车购置价为4万元,王某和保险公司约定的车辆损失险为两万元,没有足额投保,所以只能赔付核定损失的一半,即6000多元钱。
王某认为,他对面包车进行了足额投保,如果车辆被损毁,L保险公司将会按照保险合同在两万元车损保险金额内进行赔付。
据了解,轻型货车在R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随后,叶见的父母亲将货车车主、R保险公司、建筑公司起诉到金堂县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判决R保险公司赔偿叶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49067.5元。R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中院,认为面包车车主及投保的L保险公司应当成为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11月14日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在这场官司的判决书中注明,王某的面包车车损赔付,王某可另案起诉。
今年1月29日,王某起诉法院,要求L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3332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4月6日上午,法院第二次审理此案。L保险代理人说,所有保险公司在二手车索赔中都是这样使用的,而且这种方法也被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备案。由于案件复杂,案件尚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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