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镇女儿家居住的农村老人欧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赔偿金到底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还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人民法院对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做出判决,认定此种情况应按 城镇居民标准 计算赔偿金。 欧某户籍地在韶山某村,2008年丈夫去世之后,为了更好照顾老人,其4个女儿协商由在湘潭工作的女儿赡养,欧某便一直在湘潭女儿家居住。2013年12月26日,欧某回韶山为毛主席拜寿,途径韶山市如意亭路段时,被驾驶小轿车的司机王某撞伤。该事故后经交警认定,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欧某无责任。欧某住院治疗175天之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欧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1988.79元。 庭审时,王某和保险公司都认为欧某系农业户口,其要求的残疾赔偿金等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欧某虽然是农业家庭户口,但其提供了户籍地村委会和居住地派出所证明、女婿工作单位证明、女儿女婿结婚证、女婿房产证,证明其随女儿在城镇居住生活已满一年,由该女儿女婿供养,故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户口虽然在农村,但只要能举证证明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主要生活支出来源于城镇、消费水平与城镇一致的,也按城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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