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柳州市工商局召集全市28家保险公司和17家银行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以遏制金融和保险行业的“霸王条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行“霸王条款”够“霸王”
“根据调查,我们发现金融和保险行业的格式合同都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霸王条款。”柳州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科科长张彬在约谈会上介绍,不少银行在客户开户时,往往会在协议上提出“客户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储蓄账户,必须同时开通网上银行账户”的要求,一些不会上网的老人或者对网银交易安全性心存疑虑的储户,尽管并不情愿,但为了开户,不得不被迫接受这种“霸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银行这种行为显然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张彬说,这一行为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经营者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违背购买者(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前,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都在信用卡办卡协议或者章程中约定“客户透支款项在信用卡有现金入账,无论是否超过免息期,银行有权不通知客户即划转偿还透支款项”,有些银行甚至连这些约定都没有,就直接强制划转偿还透支款项。“既然银行承诺有个免息期,按照约定,免息期内,银行就不应该将客户预存的还款划走,凭什么消费者一逾期还款你就算别人违约,而自己提前划走客户还款却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一些银行还存在借款利率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抵押合同限制抵押人的出租权利,排除消费者正常获取收益的财产权等问题。
保险合同像天书 对于保险行业的格式合同,张彬直感叹“看不清、看不懂”,对普通消费者来说无异于“读天书”!他说,现在保险行业的格式合同,条款普遍多得数不清,而且字体小得像蚂蚁。这些条款的专业术语太多、太滥,本来可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表达,保险公司却非要用一连串极为难以理解,或是容易造成理解分歧的语言来表达,消费者稍一不慎就会“中招”。
人寿保险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有些格式条款不按照医疗卫生系统的权威认定,擅自缩小对重大疾病的认定范围,消费者购买该保险后,一旦人身出现重大疾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时,对方往往不认可该病属于他们“划定”的重大疾病范围,拒绝赔偿。
对于财产保险中的“高保低赔”等问题,张彬也进行了分析点评。他指出,现在不少保险公司推出的车险,每年都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保险费,但一旦车辆出了问题,他们却又说车辆已旧,不应按新车理赔。合理的做法,应该是每年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收取保险费用,并做到实保实赔。
工商表态约谈过后将严查 除了对这些常见的“霸王条款”进行现场分析点评,要求各银行和保险公司回去对照纠正,工商局还要求他们提交目前正在使用的各类消费类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各类理财产品合同,信用卡、储蓄卡办卡协议及相关章程,消费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寿保险合同,其他需要消费者(客户)签字确认的协议、合同、确认书等预先拟定重复使用的文字材料,进行全面检查。 “通过自查、整改、检查、监督处理等相关步骤进行整顿和改进,使之更加公平、规范,督促金融和保险行业提高自律能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柳州市工商局副局长韦华广表示,对于那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合同格式条款,他们将给予行政指导,并发出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他们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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