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户籍的农民工兄弟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选择退保了,这是近日出台的《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新的规定。
为切实保障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将2002年公布的有关农民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原汕府办[2002]151号文停止执行,新下发了《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新规定在退保对象、退保金额等各方面做了调整。原先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只有户籍不在汕头市(包括澄海、潮阳、潮南、南澳)的外来务工者才能退保,现在不管户籍所在地是否在汕头市,只要是农民合同制职工就可以申请退保。旧规定要求参保未满一年者只能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满一年以上就可以连同单位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一并支付给本人,新规定没有再做时间性的限制,但只能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新规定为了避免出现单位截流职工退保资金的现象,要求选择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资金的,要由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办理,办理期限也从原先终止劳动关系后2个月内延长为4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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