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油途中因卖油被公司处以十倍罚款,从工资中扣除。
为索要被扣工资,“以暴制暴”将牵引车开回,造成车辆停运损失被诉至法院。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甄某某赔偿南京大厂龙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车辆停运损失184338元。 2012年11月8日,全椒人甄某某应聘为南京大厂龙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下称南京龙腾公司)驾驶员,从事危化品运输,南京龙腾公司发给危化品双证驾驶员、押运员须知,规定须交纳押金8000元及奖惩办法等。 2013年3月23日,甄某某因出车期间违反规定卖油,被责令书面检查,并被处以十倍罚款6500元,从工资中扣除。同年5月11日凌晨5时许,甄某某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开到全椒县公安局二郎口派出所,电话通知南京龙腾公司来人处理被罚款扣工资等问题。当日,南京龙腾公司来人至派出所后,在该公司上班的其他员工闻讯也赶来索要被拖欠工资。虽经干警耐心调解,终因双方对拖欠工资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处未果,车辆停在派出所内后被甄某某开走。同年9月12日,经法院调解,甄某某同意将车辆返还,并将车开到法院。南京龙腾公司检查后证明车况良好、证照齐全,出具了收条,准备次日将车开走。谁知,第二天南京龙腾公司将车开出法院时,又被当地在该公司务工人员的亲属扣下。直至9月16日,南京龙腾公司出具承诺书后才放行。因甄某某已返还了车辆,南京龙腾公司要求赔偿车辆停运损失。经安徽百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鉴定:车辆停运129天,每日停运损失为2106.72元,合计271767元。
法院认为,甄某某作为驾驶员,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却在出车期间违反公司规定,被罚款后内心不满却未依法维权,而是擅自扣押公司车辆,侵害了公司对财产的支配权,导致车辆停运,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公司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应依法管理公司,对违反规定的员工应依法处罚,因处十倍罚款于法无据,诱发甄某某扣车索款事件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全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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