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记者昨日从深圳市地税局了解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以及深圳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12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有关数据,深圳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作出调整,并从6月1日起开始施行。
具体标准为:自2013年6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4752.5元。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自2013年6月1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补充通知》起停止执行。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