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的二手车得按29万多元的新车购置价格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却只愿按车辆实际价值13万余元来计算赔偿。日前,梅州两级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二手车“高保低赔”引发的车险理赔纠纷案,并认定保险公司这一做法属于“霸王”条款,依法支持了车主的全部赔偿请求。 二手车被迫按新车价投保 去年4月,朱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其一辆二手小车购买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虽然是旧车,但投保时却是按照新车购置价的标准缴纳各项保险费。
这其中,车辆损失险保费为3541.89元,约定赔偿限额为29.19万元。 同年12月6日,朱先生的小车行驶至大埔县三河镇中山大桥路段时,因未安全驾驶撞上桥头护栏,造成小车及桥头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朱先生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维修费22万元及拖车费、公路路损等都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但保险公司则称,根据公司计算,事故车辆发生损失时车的实际价值只有13.25万元,朱先生提出的车辆维修费远超出实际价值,故只同意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减去车辆残值6万元来赔偿,即赔偿7.25万元。 为何当初投保时要对这辆旧车按29.19万元的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呢?对此,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任何一个旧部件的损坏,都要换一个新配件补上,这是保费确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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