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 2015-06-02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及《关于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投资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1、本次公司拟以募集资金54,112.71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等同金额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预先投入金额拟置换金额
1徐州“万悦城一期”43,209.5643,209.56
2扬州“812号地块”10,903.1510,903.15
合计54,112.7154,112.71
2、公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有利于降低公
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3、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核确认,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170号《关于苏州新区高新技
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因此,同意使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54,112.71万元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本次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7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投资购买保本型、固定
收益类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
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及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7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投资购买保本型、固
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刘勇杨相宁魏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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