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河南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日前出台,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全面推行。超过1.8万元可“二次报销”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参保人员。新生儿自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我省规定,参保城镇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发生的费用,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只要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费用超过1.8万元的,可获得“二次报销”。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城镇居民不用另外再缴费。
一年最高可报30万元
参保人员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1.8万元以上部分,1.8万元~5万元(含5万元)报销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0%,10万元以上报销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个人只负担一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参加大病保险报销后当次剩余费用不再重复参与累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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