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法庭了解到,该院依法判决一起雇员驾驶雇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由雇员承担适当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案件。后经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10月19日,被告赵某向原告杜某赔偿损失33000元。
2013年11月13日零时40分,赵某驾驶杜某的大型专项作业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乌拉特后旗川敖线163公里处时,由于操作不当驶下路基,造成该作业车损坏。经乌拉特后旗交警大队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巴彦淖尔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该车损失为151445元,加上鉴定费1500元,共计152945元。由于该车未办理任何保险,杜某向赵某索要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向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赵某认为跑长途应当安排两名司机,而杜某就安排他一人驾驶大型专项作业车由乌拉特中旗至乌拉特后旗,致使疲劳驾驶发生事故。赵某就上述原因,以杜某作为雇主有很大的责任为由,不予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杜某和赵某之间的雇佣关系明确。根据《民法通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雇员赵某对雇主杜某享有获取雇佣劳动报酬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安全从事雇佣劳动生产活动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过错责任。
乌拉特后旗交警大队认定赵某驾车操作不当驶下路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法院认定赵某存在重大过失,应对杜某的车辆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雇员的职务过错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同时鉴于雇员与雇主的地位和经济能力差异,雇员对雇主的财产损害只可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赵某对原告杜某的车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46333元。判决下达后,赵某和杜某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赵某和杜某达成一致协议,赵某向杜某赔偿损失3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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