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商法和保险法研究所在京举办保险法修改研讨会。与会者通过对保险法修改进程的回顾与反思,认为明确保险法的价值取向及立法宗旨是目前修法过程中当务之急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在对上述问题充分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才能确定法律修改的重点与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主任杨华柏向与会者介绍了中国保险法修改的最新进展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曾于2002年进行过一次修改,但修改的重点是保险法条文中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不一致的地方,对备受业界关注的保险合同法部分基本没有涉及。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修改完善保险法、健全保险法规规章体系的呼声日隆。在此背景下,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二次修法项目。修法的重点包括:扩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增加监管手段;增加保险行业协会的内容;完善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等等。据杨华柏介绍,目前,二次修法所有研究准备工作均已完成,近期将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保险法修改草案。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曹守晔在发言中回顾了最高院历时数载起草审议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过程,并首次披露,该司法解释至今未获通过的原因是,最高院审委会认为,该解释“在某些方面还不够成熟”,尤其是在某些条款的“利益平衡和价值取向上需要继续研究”。但曹守晔也强调,尽管该司法解释至今没有获得通过,但其中涉及的不少问题仍有做司法解释的意义和价值。而且,令人欣喜的是,该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的某些研究成果,已经被保险法修改草案所借鉴和吸纳。
曹守晔还从司法者的角度对保险法的修改提出建议,包括加强和完善诚实信用原则;梳理保险法的框架结构,将保险组织法和保险合同法分开;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尤其是保险法作为特别法,与合同法规定不同的地方,要明确规定,便于法院操作。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主任陈欣教授则通过对英国保险法改革进程的研究,提出中国保险法在修改过程中值得借鉴的地方。例如,首先要明确该法的修改目的和价值取向。正如英国大法官在保险法修改过程中提出的,“修法的根本目的是使一切被保险人受益,要平衡保险人的责任和被保险人的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商法和保险法研究所于2006年4月成立,已多次举办保险法专题研讨会,并出版《海商法保险法评论》等著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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