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11日正式公布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该办法旨在完善保险精算监管制度,规范保险公司内部治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据介绍,《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对总精算师的任职资格管理、职责范围、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强调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且须满足如下要求: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办法规定,总精算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再担任总精算师的,应当重新经过任职资格核准:因辞职、被免职、被撤职等原因,不再为该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工作的;受到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的;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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