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云南省相关部门转发国家有关部门的《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中我们了解到,在配合医保付费总额控制的政策推行中,要重点稽查定点医疗机构把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转嫁给参保人员的行为,避免由于实施总额控制导致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加重的情况。
三家省级部门要求,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已经开展医保付费总额控制的州(市),在制定2013年具体管理办法时,要根据《意见》的原则和要求进一步完善细化,未开展医保付费总额控制的州(市)要在完善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加快研究测算,最迟务必于2014年启动医保付费总额控制。
为配合医保付费总额控制的推行,各地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针对总额控制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完善服务协议内容,建立考核指标体系,重点稽查定点医疗机构将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转嫁给参保人员的行为,避免由于实施总额控制导致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加重的情况。
提示:综上所述,此意见的推出,将充分发挥全民医保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让人民群众切实享受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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