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保险行业社会化之后,大部分商品早已不会再应用全国各地一致的“统颁条文”,各车险公司在制订条文时可以说“八仙过海,神通广大”。因为国家标准缺少,一部分保险合同中发生了难题条文。顾客在选购汽车保险挑选车险公司和商品以前,理应掌握条文中的重要內容,将主导权把握在自身手上。
最先,掌握合同书中的保险条款条文。
该条文关键叙述商业保险的确保范畴与內容,即车险公司在什么状况下须索赔或怎样计付保障金。这也是被保险人向车险公司选购保险理财产品后关键权益所属。
次之,阅读文章以外义务条文。
该条文例举了车险公司不索赔的各种各样安全事故情况,顾客选购商业保险后要当心逃避这种情况的发生,防止产生安全事故而不可以索赔。
第三,务必核查保险合同上可填好的內容。
如合同书中的被保险人、被保人和收益人的名字、身份证号是不是不正确;有没有车险公司的合同章及经理签名;合同书中的商业保险种类与保险费用、每一期保险费用是不是与你的规定相一致;投保单上是不是自身的手写签名。
第四,看合同书中的专有名词注解。
该项內容是商业保险专用型名字统一的、具备法律认可的表述。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协助被保险人更清楚地了解商业保险合同文本的內容,避免出现了解上发生误差。
第五,看合同终止或变更状况的要求或例举。
一般而言,车险公司除合同文本中列明的状况外,不可以消除或停止已经执行的合同书,而被保险人则可随时随地明确提出消除或停止。
但有一些保险条款授予了车险公司单方调节确保范畴的权利,顾客应防止接纳这类“不公平”条文。
在关键阅读文章之上五方面的內容时,顾客有一切疑惑均应立即了解车险公司,后面一种有责任属实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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