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买来一辆二手轿车,但未到保险公司变动交强险办理手续。出安全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此为由,回绝赔偿王先生。15日,法院判断,王先生的索赔合乎法律法规。
1月11日,泰山区刘先生买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义务交强险。4月3日,王先生买来刘先生的家用小汽车,但未到保险公司申请办理机动车交强险合同变更办理手续。
6月7日,王先生安全驾驶该小汽车产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路人负伤。交管部门评定,王先生负所有义务。接着,王先生拿着原材料到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说,王先生并沒有申请办理机动车交强险合同变更办理手续,保险公司不可以赔偿损害。
王先生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法院适用王先生,规定保险公司索赔的诉请。,被商业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即便不申请办理变动办理手续,只需被商业保险机动车存有,产生安全事故后保险公司应负责任。
杜伟说,交强险规章第十四条要求,机动车出让不属于被保险人理应告之的“关键事宜”。此外,交强险规章第八条要求,交强险对物不对身,由于交强险是对被商业保险车子这一危险物品所导致的第三人损害的商业保险,并非对某一人的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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