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日,孙女士开车行到富力广场周边,被后边的一辆的士追尾事故,当场肇事者和她各自通电话举报,那时候交警队评定肇事者负所有义务。但因为肇事者车主没钱压力孙女士的维修费用,便和孙女士商议先由孙女士自主垫款,随后再拿税票给肇事人,肇事人再协助孙女士向自身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开展理赔。
孙女士把车调到汽车4S店检修,全部检修花费约为6.9万余元。孙女士在是不是该自身垫款维修费用时犯起了嘟囔。
为了更好地解除盘绕在心里的疑虑,孙女士积极找到肇事者车主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工作人员想要按保险条款赔偿,并积极劝诫孙女士立即拿税票来保险公司开展索赔,防止肇事者方领到该笔款后给索赔提升不和谐要素。
那麼在无义务的状况下,车主该如何获得赔偿呢?一般状况下,车主都应当依照要求强制性购买交强险和商业服务第三者责任保险,因而产生上述所说情况时,应由另一方车主所投保强险和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开展赔偿。
依照要求,归属于强险受益人义务的,经济损失赔偿额度为2000元;强险受益人无义务时,经济损失赔偿额度为一百元。例如,A和B相碰,双方都投保了强险,A无责,B承担全部责任,两辆车都是有物损,那麼,以具体车辆定损为根据,B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数最多能够赔偿A车2000元经济损失。
针对超过一部分,假如B车主选购了三者险,则A车主可从B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那边在信用额度范畴内得到剩下赔偿。再超过赔偿信用额度的一部分,由另一方车主自己担负赔偿义务。假如另一方车主沒有根据商业保险方法迁移风险性,则由责任方车主对损伤车主开展赔偿。
但这却存有理赔流程繁杂、時间太长及其拒保风险性。对于此事,北京保险产业协会有关人员表述说,从上年逐渐,在代位求偿方式下,车险理赔步骤变由无责方立即向自身承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即无责即可先寻找自己承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垫款,再由承保企业向责任方理赔。先前保险公司在索赔全过程中也偶有履行代位求偿,但前提条件是车主已竭尽全力理赔依然没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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