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万余元刚买的保时捷凯宴3200CC越野汽车,还没有宣布上牌就追尾事故客车,結果遭受保险公司拒赔。上海市某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物资公司)一纸起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规定保险公司付款理赔偿款rmb164五百元。日前,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对物资公司的诉请未予适用。
上诉人物资公司称,2006年4月25日,企业花79万余元购买了一辆保时捷凯宴3200CC越野汽车,5天后,她们与保险公司签署了一份机动车综合性保险合同,保险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额外夹层玻璃独立粉碎险及不计免赔率,保险期为一年。企业向保险公司付款保险费用11177.28元。
2006年6月2日,保时捷在加快变更车道中与一辆客车追尾事故,经公安机关评定,保时捷一方负安全事故的所有义务。过后,上诉人物资公司马上向保险公司举报,保险公司对安全事故车子开展了车辆定损,确定此车定损为164五百元。但令物资公司千万沒有想起的是,2006年12月,企业却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单。
依据保险公司出示的拒赔索赔书,因为保时捷在产生安全事故时都还没宣布上牌,应用的临牌也是仿冒的,故“依据保险条款要求,保险事故时的车子沒有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单位签发的车辆行驶证和车牌,或未按照规定检测或检测不过关归属于总责任免除。我司对本案给予拒赔。”
“这一临牌是由经销商出示的,上诉人事前并不了解车牌是假的。”物资公司辩护律师庭上表明,“并且我们在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时,早已确立承诺‘车牌号码为无’,更何况道路交通事故的产生与车牌是真的吗又没有关系,不可以变成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保险公司则编造谎言,选购第三者责任保险是领取车牌的前提条件,因此 在保险单中填好“无车牌”是一切正常的,但这只是是“记述”,并并不是默许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后觉得,合并审理签署的商业保险合同文本中确立承诺,产生保险事故时的车子沒有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单位签发的车辆行驶证和车牌,被告不承担赔付。产生安全事故时,上诉人车子拥有的临时牌证并不是天津公安机关交管局车管所签发的,不属合理的临时号牌,违背了法律法规和合同书承诺。故保险公司有权利拒赔。此外,保单原件明确告之栏中已标明“请详尽阅读文章应附保险条款,尤其是相关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责任的一部分”,故上诉人觉得“被告没有尽到到表明责任”一说无法创立,人民法院遂做出所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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