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主的提问涉及很多复杂的内容,我已经尽量精简,但还是很长,请耐心阅读。
雇主责任
- 出差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只要当事人不是全责,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从当事人能获得赔偿来判断,不是全责,所以是工伤。
- 发生工伤,企业有依法缴纳社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治疗阶段,企业基本是负责垫支医疗费用,然后向社保报销,和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因为企业没有依法缴纳社保,所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全部由企业负担。
工伤保险待遇- 治疗期间包括医疗费、陪护费、伙食补贴、康复治疗费用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十二、三十三条。
- 康复后做劳动能力鉴定,评上伤残等级的,还有其他赔偿,下面再介绍。
事故责任方的赔偿责任- 事故责任方按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负全责的,赔偿全部损失。
- 赔偿标准,交通事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已起诉和获得赔偿,这部分就不多作说明了,伤残赔偿见下面“关于伤残等级”。
- 这是当事人与事故责任人的瓜葛,与企业无关,企业不支付诉讼费用,并无不妥,但是所得赔偿能不能抵掉雇主的部分赔偿责任?则看地方怎么规定,下面有说明。
关于伤残等级- 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两个10级的最多晋升一级(依据4.2),赔偿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规定。
- 交通事故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称新残标)或《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评定,具体要咨询本地的司法机关,赔偿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所以当事人应该做两次不同的伤残鉴定,分别主张两种不同的赔偿,缺那个补做那个。
(注:新残标是国家五个部门联合发布的,2017年1月1日生效,但是至今仍没有搜到公安部发出的正式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文件,只有《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作出了“整合精简废止结论”,这算是正式废止吗?是否废止程序没走完?我仍在寻找答案中。只要不算废止,就有可能同时有两个适用标准。)
“双份赔”还是“单份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 但是,地方另有规定单份赔的,则不享有“双份赔”!例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十条,就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只作补充赔偿。
(注(补充于2018/4/18):去年看过一个案例,四川的这个规定被法院裁定抵触国家规定,判四川社保局败诉,之后四川政府有没有修例就查不到了。)
- 综上,如果地方没有规定“单份赔”,当事人就可以享有双份赔得权利,即获得事故责任方赔偿,不抵销工伤保险待遇,第三方已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如果地方有规定“单份赔”,则企业(理论上)也可以“补充赔偿”,但是诉讼费就要企业承担,或从事故责任人取得的赔偿先抵掉诉讼费,然后才可以抵掉部分企业的责任。具体当事人要去社保或劳动部门咨询。
关于二次手术费用- 这个让我有点不明白,如果说已经做了劳动能力鉴定,且鉴定为“两个10级”,则不应有二次手术,因为劳动能力鉴定必须是康复后才能做。所以我只能理解为“工伤复发”,需要再动手术,则仍在受保范围,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没有缴纳社保的,由企业负担。
侵权和维权- 当事人出院后能否复工,应听取医疗机构意见,企业漠视意见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关键是当事人要取得“不宜或不能复工”的医疗意见作为证明。
- 能复工的,且当事人的劳动条件仍能胜任从前工作的,应该恢复原工作。从前的工作已被取代或劳动条件不胜任从前工作的,应该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调整工作岗位,协商调岗不成的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单方面调岗,构成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配合会有麻烦,可以选择暂时配合,并书面告知不同意调岗,以保留自己维权的权利,否则,当事人配合调岗超过一个月,可以视为接受变更工作岗位。
- 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从入职第二个月算起,至第一年结束,共11个月。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 没有缴纳社保,可以向社保局投诉,主张补缴。
- 因为没有依法缴纳社保,当事人可以提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 解除劳动合同时,记得索要伤残待遇,九级伤残待遇如下:
1、9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数是个人工伤前的月工资标准,这个应该是鉴定结果发出后就要支付;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时发放,这两个的标准由地方规定,要咨询本地的社保部门。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以上你朋友的法定权利已基本表过,还想了解多点的你可以追问,要不要维权当事人自己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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