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否如实告知对保险的理赔肯定是有影响的,同样在投保前患病的两位去投保,是否如实告知也会直接影响到理赔结果。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看:
比如投保人A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两全保险,同时投保附加险“XX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20万元。在保险有效期内,陈某三次入院治疗,却不能获得理赔。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陈某在其投保时未就其心脏病及高血压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在涉案保险合同“投被保人健康告知事项”中,陈某在“您过去五年是否因任何疾病、症状或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或打算接受相关医学检查或治疗”两栏后均勾选了“是”。法院认为,陈某已在投保单中明确告知其存在住院治疗史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需进一步询问或调取相关病例,即可知道实际情况却未予核实,违反了审慎核实义务。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类似的情况,发生在被保险人B的身上。汪某在投保书上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过去几年的就医情况、医学检查、患病情况等等问题,均勾选了“否”。而实际上经法院审理查明,汪某在投保前,多次因系统性红斑狼疮及高血压就医。因此,在汪某患病治疗后,法院对于受益人曾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请,未予支持。
A和B都涉及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其核心内容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针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将其知悉的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
这种“义务”属于《保险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这一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再进一步,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人还有权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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