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疾病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和残疾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厘定不以被保险人的年龄为依据,而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厘定的重要因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短期保险,保险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多3年或5年。而且该保险的承保条件较宽,高龄者可以投保,而且对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格检查。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数支付。残疾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两个因素确定。残疾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残疾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是: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百分率。对于残疾程度百分比率中未列举的情况,只能由当事人之间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列举的残疾程度百分率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时可提请有关机关仲裁或由人民法院审判。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不仅是确定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数额的依据,而且是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若干部位残疾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体各部位残疾程度百分率之和的乘积计算残疾保险金;如果各部位残疾程度百分率之和超过100%,则按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时,保险人对每次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或死亡均按保险合同中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保险金以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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