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完保险出车祸索赔遭拒 车主诉交强险霸王条款
法院保单次日零时生效”缺法律依据
交强险格式合同保单约定次日零时生效,不料离生效时间还差3个多小时,投保人的车辆就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投保人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交强险保单次日零时生效”格式条款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投保人11.28万元。
2012年8月13日,宁夏灵武市的李某购买了一辆轿车,并于当天11时32分花了950元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立即为李某代办了投保手续,并于当天出具了收款发票及相应的保险单。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自2012年8月14日零时起至2013年8月13日24时止,也就是说,李某的保单要到8月14日零时才正式生效。
投保完成后,李某将车辆交给其子驾驶。2012年8月13日20时50分,李某之子驾车不慎将行人杜某撞倒,造成杜某受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公安交管部门调解,李某赔偿死者家属24万元。随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为由拒绝理赔。
买了保险后出车祸却得不到理赔,这让李某如鲠在喉。他认为,保险行业这种明显置投保人利益于不顾的潜规则属于霸王条款。今年3月4日,李某将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灵武市人民法院,向投保公司索赔交强险应支付的赔付款项和抢救费。
法院审理查明,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上载有保险期限自2012年8月14日零时起至2013年8月13日24时止”的打印字样,但在保单投保人一栏并没有李某本人的签名,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单上打印的保险期限已与原告协商达成一致。
据此,一审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及抢救费2808.95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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