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企业财产保险时,我们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明白保险责任范围都有哪些,从而确保我们可以享受到这一保险责任保障。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 责任免除和特约责任。
(一)基本责任是指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雷电、暴风、龙卷风、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以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被保险人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在遭受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中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这些设备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包括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在发生上述灾害和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为了减少被保险财产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企业财产保险中的责任免除包括: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或污染;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财产遭受保险条款所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被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被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被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特约责任又称附加责任,是指责任免除中不保的责任或另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特别注明由保险人负责保险的危险。特约责任一般采用附贴特约条款承保。有的特约责任也以附加险形式承保。主要有矿下财产保险,露堆财产保险,特约盗窃保险,堤堰、水闸、涵洞特约保险等。
企业财产险案例分享:
2000年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达到600万。同年6月,该厂投保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同年10月,该厂仓库发生火灾,损失金额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不予赔付。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财产保险案例:根据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这一点在《保险法》三十六条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危险程度增加对保险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因为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是根据保险标的特定情况下的危险程度按照费率表核定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致使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增加,根据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根据费率表增加保险费,如此要求被投保人拒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机械厂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履行了义务,而保险公司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则可视为默认,根据不可抗辩原则,保险公司事后不得再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在此案中,该机械厂履行了危险程度增加的公告义务,保险公司要求增加保费,被拒绝后,保险公司理应解除保险合同,并通知投保人,但保险公司怕失去这笔业务,心存侥幸,一拖再拖,应视为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当发生火灾事故时,保险公司却因投保人未增交保费为由拒赔,显然违背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因而其拒赔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编辑:疯狂足球)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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