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山东疫苗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的商业保险补充机制正在加速推进,但仍有不少不良反应仍难获得保险赔付。有关人士建议,应将疫苗造成的全部损害均应纳入商业保险补偿范围。
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国家卫计委网站也披露,将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
事实上,针对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目前已有省市相继引入商业保险补充机制。保险公司也在尝试推出儿童疫苗险,不过都没有对接种单位责任损害等提出保障。目前,修订的新规草案也并没有明确疫苗质量问题、接种单位责任损害等是否应纳入异常反应的情况。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建议,疫苗造成的全部损害均应纳入商业保险补偿范围。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朱俊生表示,要让保险公司这种市场机制接入整个疫苗的管理体制当中,如就接入新农保的承办一样,为降低赔付,保险公司本身有动力去监督疫苗的质量。
提示:针对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目前已有多省市开始引入商业保险补充机制,不少保险公司也在积极尝试推出儿童疫苗险,但无论是国务院新修订的草案,还是保险公司推出的此类险种在保障范围方面都存在一定的不足,还需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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