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的增多,道路上的状况也越来越复杂,导致现在会有很多意外的发生, 随意人们都会选择投保险。某年4月份,郑某为自己的货车在当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其中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20万元。当年10月份,郑某在驾驶货车经过一架桥时,与一辆迎面而来的速度较快的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上仅为10岁的谢某从车上摔下,被车压过,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而死亡。经过交警大队的认定,郑某的货车在发生事故时超载,并且没有减速,是此次事故的过错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郑某赔偿谢某家属11.3万元。
发生这样的事情以后,郑某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他向之前投保的公司报了案,希望保险公司能够以第三者责任险进行理赔。结果保险公司以郑某的货车为套牌车为由决绝支付赔偿。两年后,郑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辩称,郑某的货车是套牌车,由于交强险没有明确套牌车不能买保险,所以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郑某的损失。但根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约定,因为郑某投保的不是正牌车,所以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郑某认为自己在购买保险时,向保险业务员口头说明货车是套牌车,业务员也没说套牌车不能获得赔偿。保险公司在事后也承认肇事车就是承保车辆,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保险公司都应该赔。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特别向郑某明确说明了上述免责条款,故该条款对郑某不产生效力,商业险部分也应赔付给郑某。
最终这件事情也算是有了一个比较美好的结果,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剩余保险赔偿款10.5万元。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