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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投保人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公司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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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我们现在大家都会对自己来购买一份保险,而且大部分的人还会为自己的家人来投保一份。那么我们就要了解一下保险的相关知识了。首先我们来和小编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这个何某是一个体运输户

我们现在大家都会对自己来购买一份保险,而且大部分的人还会为自己的家人来投保一份。那么我们就要了解一下保险的相关知识了。

首先我们来和小编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这个何某是一个体运输户,2000年冬从他人处购买客运车一辆。2001年1月,何某到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车辆投保。为节约投保费用,保险公司的工作人 员以已停业的某印刷厂的名义为何某办理了投保业务,签发了保险单,并加盖了某印刷厂的公章。何某支付保险费3500余元。

而就在2002年的7月9日的时候,这位何某他雇佣的这为司机史某驾驶这辆车运营的时候,因车速过快,致使车辆冲入路边后翻车,将6名行人撞伤。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 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某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后何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何某不是投保人为由拒赔。何某 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以某印刷厂的名义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对合同无效负主要的缔约过失责任,何某负次要责任。据此,莒县人民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何某经济损失的90%,何某自行承担10%。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最后大家就和小编在接着一起来看一下,法官的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 某印刷厂是个早已不存在的单位,对保险车辆并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以某印刷厂的名义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何某作为保险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对该车具有保 险利益,且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用,系实际投保人。但由于保险公司的原因,将不是投保人的某印刷厂填写为投保人,致使实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 的目的没有达到。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其工作人员理应熟悉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但在未对实际投保人释明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将某印刷厂填写为投保 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给何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主要的缔约过失责任。何某对保险公司错填投保人的行为未予制止,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 担适当责任。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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