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2000年12月,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某纺织品公司企业财产险,保险金额10亿元。保险期限从2000年12月31日到2001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曾以风险询问表的形式询问纺织品公司是否安装消防喷淋设备,纺织品公司告知“已安装”。2001年2月,纺织品公司告知保险公司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备,但纺织品公司强调,根据产品特性其仓库不能安装该设备,按照惯例规定也不需要安装,同时声称已经采取了其他有效的消防措施,足以保证仓库安全,请求保险人按原保险条件承保。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随即以批单的形式同意按原保单条件继续承保。2001年9月,该纺织品公司发生火灾,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损失严重。纺织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4000万元。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2001年,消防部门多次书面要求其整改,并特别指出其成品仓库按照管理应该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其现有条件根本不具备保证成品仓库安全的条件。根据行业惯例,此类企业如果没有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不予承保或应提高保险费率。经火灾专家鉴定,如果安装了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足以及时扑灭大火。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纺织品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虽然补充告知了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的情况,但其声称按照惯例不应安装,且有其他消防措施足以保证安全。这与消防部门整改通知中所认定的情况不符,所以,纺织品公司虽然做了补充告知,但仍未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纺织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400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纺织品公司败诉,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二)对本案的分析本案的保险合同在订立时,保险人已经对企业是否安装了自动喷淋设施做出了询问,但投保人却未告知其成品库未安装自动喷淋设施的真实情况,显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合同订立以后,投保人告知保险人其成品库无自动喷淋设备。如果这种补充告知的情况属实的话,投保人即纠正了以前的不实告知,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经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纺织品公司所说的情况,即按照惯例成品库不应安装该设备,成品库已经有其他有效的消防措施足以防止火灾发生等,与消防部门出具的整改通知所认定的事实严重不符。显然,投保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行业惯例,此类企业如果没有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不予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显然,是否有自动喷淋设施已经影响到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的提高。而经火灾专家鉴定,如果安装了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足以及时扑灭大火,也说明投保人隐瞒的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大影响。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以投保人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不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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