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9日,张某(实际车主)驾驶其实际出资购买的赣A***号货车由靖安装运瓷土至南昌,途经万黄线路段,因坡陡货车缺乏牵引力,张某停车搬石块垫轮胎时,由于车辆向后溜滑,张某被当场压死,车翻至山谷。经靖安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赣A04583在某保险公司 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6万及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万。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韩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赔。原告韩某遂将保险公司及登记车主青扬运输队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保险金5万元、商业三者险保险金16万,青扬运输队赔偿3万元,计币24万元。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之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员不属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对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院方认为,2007年3月9日,张某出钱,被告青扬运输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两份保险合同有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保险。’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交强险是法定强制险,受害人并不包括事故车上的司机,因为张某是赣A08453号货车的合法驾驶员,故原告以张某的死亡为由向第三人提出索赔交强险5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及第五条第二项‘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由此可见,第三者责任险属商业险,由投保人自行决定是否投保,但该险种的性质是交强险的延伸和补充,合同明确规定,被保险车辆的司机死亡不属于赔偿的范围,赣A***号车从始发地靖安县罗湾乡至目的地南昌,张某始终是该车司机,因此,原告要求第三人赔偿第三者责任险16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是指主车和挂车都必须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且是主车拖带挂车。无论赔偿责任是否是由挂车引起的,均视同是由主车引起的,保险人第三者责任险的总赔偿责任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向承保主车的保险公司索赔,还应提供主车、挂车各自的保险单。两家保险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比例分摊赔偿。
温馨提示:买了这三责险的人可能模模糊糊地都知道,有了这个保险以后车子出了意外事故,赔偿责任大概可以转嫁给保险公司。但实际上,有了第三者责任险,投了这个保险的车子又不幸真撞伤了别人或者别人的车,最后保险公司可不一定真会给你买单,关键是他们会拿出“第三者”的定义把你顶回去,让本以为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你最后只能悻悻然地自己掏腰包解决问题。那么,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到底是谁呢?保险条款中对“第三者”的定义如下:“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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