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的确定
1.确定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
损失与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要确定近因,首先要确定损失的因果关系。确定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有:
(1)从原因推断结果,即从事件链上的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关系推断下一个可能的事件,若事件链是连续的,初始事件依次引起下一事件,直至最终事件即损失发生,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最终事件的近因;若事件链是间断的,在这一过程的某一个阶段事件链上的两个环节之间没有明显的联系,则损失的近因肯定是另外某原因。
(2)从结果推断原因,即从损失出发,按逻辑关系自后往前推,在每一个阶段上按照“为什么这一事件发生”的思考找出前一事件。若追溯到最初事件,事件链之间是联系的,则最初事件为近因;若有间断,则新介入的事件为近因。
2.近因的认定规则
早期对近因的认定大多简单地采用从时间距离、空间距离的角度排除远因从而确定近因的规则,其规则有:过远的原因不构成近因,间隔事件过久的原因不构成近因。近代则直接采用认定近因的原则或通过保险条款对近因原则进行限制和修正,排除远因,以确定近因。在实践中,近因也是从一般意义上来掌握。其基本含义就是舍其远因,取其近因。因为,在整个因果关系的链条中,往往是一环扣一环,甚至是没有尽头的。开始,人们只从字面上理解近因,将它理解为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最后的或最终的原因。一般来说,这种理解是对的。但是,承保风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如果过分地强调时间上、空间上最近的原因,有时也是不适当的。从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看,可分为下述情况
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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