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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府部门下发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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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5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按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应缴纳保险

5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按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应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等准予在税前扣除。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令2008年第2号)规定缴纳形成的,在规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通知》还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的6%,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的1%时,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除了保险保障基金外,其余的一些准备金也可以税前列扣除。《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此外,《通知》表示,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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