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经折腾,保险公司终于通过检查发现,刘先生的这份保单时间被当初的保险公司的录单人员打错了,而根据保险条款,儿童保险的被保险人到22周岁为止,所以保险公司让刘先生去领取应得的保险金;并且答应补偿刘先生因和保险公司交涉期间所花费的车旅费。
保险公司的这一说法让刘先生很难接受,他认为,现在关键问题不应该是车旅费问题,而应该是刘先生想按照保险合同上的时间期限继续缴费,保险公司的想法是要单方面终止合同。保险公司也给出自己的说法:公司的儿童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限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满足规定年龄的期满日子为止。也就是说,该险种的被保险人期满时间为22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期限则根据投保年龄和对应期满时间来计算,根据投保单,客户在投保时候的年龄为10周岁,自然他的保险期限为12年。
保险公司承认在收入资料过程中的错误,也愿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协商,但是拒绝了刘先生继续投保的要求。事实上,刘先生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不愉快的关键点就在保险期限究竟是以保单上的打印日期为准,还是以保险条款规定的期限为准,这必须了解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在法律上也叫做"意思表示无瑕疵",因无心之失导致的误解,对表意人来说是有失公允的,因此《民法通则》也规定其为可撤销行为。结合刘先生的遭遇,我们不难看出,保险公司因疏忽将保险期限打错,这应该被认为是一种无意的不真实。
但是,无论是主张撤销合同,还是准备和客户协商解决,都应对无过失的客户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一定的补偿。对保险公司来说,一个如此低级的错误,便给客户造成如此大的麻烦,也应足以引起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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