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住院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以上费用,在自治区“三个目录”甲类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项目,由大病医疗互助100%予以报销;在自治区“三个目录”乙类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项目,由大病医疗互助80%予以报销;剔除按规定不予支付以外的其他自费费用予以65%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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