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济宁市出台的《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规定,凡未超过60周岁的在职员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均可依据自愿的原则,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加入,也可依照规定个人加入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职工大病互助保障期限为2年,每人一次性缴费40元或60元。入保职工在保障责任期内,经市以上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八类大病之一者,可申请领取互助保障金6000元或1万元。入保职工在保障责任期内失业的,仍可向基层工会或直接向市总工会申请办理。
为实现这一工作目标,该市总建立健全了领导监督机制,要求各级工会组织把实施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主动争取党政的重视支持,大力宣传好经验好做法,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大病互助保障计划中来。
同时,建立互助保障金保全机制。保障费按照“专款专用、结余滚存”的原则,建立专门账户管理,并接受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监督小组和参加职工的监督。互助保障费超支时,从市总有关经费中予以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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