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开了家小公司,在居民社区设点出售直饮水。该公司员工10人,其中4名机修工人,其他是销售及财务人员。黄先生的朋友叫他买点团体意外险,说机修及推销人员经常在外,若出事可赔偿,会减轻企业负担。黄先生考虑到公司刚成立,万一遭遇意外事故,很难给员工足够的赔偿,同时考虑到团体险确实不错,即使人员流动频繁,还可以转给新员工,就为每位员工购买了年投入每人130元的团体意外险。
公司成立不到一年,机修工小李出外作业时遭遇交通意外。通过保险,他获得伤残赔偿。但因伤残,小李需要休养,不能继续工作。于是,黄先生招聘了一名新员工。没想到,新员工外出作业再次出了交通意外。这一次,黄先生去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遇到了问题。保险公司以该员工没有参加团体险为由拒绝理赔。黄先生认为,团体险不是可以在员工中转移吗?新员工顶了以前员工的职位,为什么团体意外险就失效了?
确实,黄先生理解的没错,团险承保的成员是可以流动的。按照保险公司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只要按相应程序告知保险公司后,退出该团体的人员就失去承保资格,而新进员工也可获得因为加入团体而获得保险资格。也就是说,如果有员工离职,那么,单位要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离职的员工就失去了承保资格,同时,单位也需要把变更的新人员的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换句话说,虽然团体意外险的承保成员是可以流动,但并不是自动流动。作为单位,要承担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请求的责任。
黄先生如果在小李离职及新员工进入公司后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就能了解到关于人员能否变更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在为小李理赔时,就提醒黄先生该保险已不能再进行流动,黄先生的误解也可避免。因此,企业在购买团险时更应关注细节,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对容易产生误解的保险条款进行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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